4月是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今年的活动主题为“安全规范用基金、守好人民看病钱”。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坚决杜绝欺诈骗保行为,坚决守好群众“看病钱”“救命钱”。
如何提高医保基金安全意识
盘州三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积极参与到活动中,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本次集中医保基金政策宣传活动,组织部门人员召开专题会,带领部门人员学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同时会议强调各门店要积极落实各项宣传工作,全方位开展集中宣传,有条件的门店利用LED电子显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宣传,同时要求各片区经理要下到门店,监督检查各门店学习情况,要切实做好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的工作,提高大家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意识。
根据《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7)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2)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3)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4)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5)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6)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7)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根据《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4)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根据《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 个月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 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4)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 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安全规范使用医保基金,守好人民“看病钱”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若发现有欺诈骗保违法行为,欢迎致电医疗保障行政部门!!!